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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扶持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发展的决定
为加快县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步伐,扶持新型工业的发展,特作如下决定:
一、项目用地
凡进入开发区的工业项目,经国土部门批准,投资者可获得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或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后,进行投资建设。
二、用电,用水
(一)用电:区内企业的用电价格与揭阳市区的工业用电同价或更加优惠;大工业用电也实行与揭阳市区的大工业用电同价。
(二)用水:保证为区内企业提供充足、优质的生产生活用水。
三、管理服务
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对工业项目提供"一条龙"服务、管理工作。
(一)为保证新办工业项目的落实,在项目签约时,由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与项目单位订立承诺书;由县国土资源局与项目单位订立土地出让合同。承诺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给予重点扶持的措施,并明确项目的投资到位计划、规定期限及违约责任。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项目按期落实投资,依法经营,对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理。
(二)外经贸部门应依法为外商申办外商投资企业手续,协助理顺企业同海关、商检等部门的关系。鼓励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,加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,以取得投标各类产品出口配额的资格;对投资规模较大、信誉较好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,优先向海关推荐列入F通道或A类企业管理。要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赋予自营进出口权。
(三)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《用工许可证》时,对工业项目实行即来即办,并免费为企业提供用工信息。帮助企业培训技术工人。
(四)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为企业提供质量技术监督服务,免费为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,帮助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,并指导按标准组织生产;免费为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;帮助企业申报国家、省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。
(五)区内企业实行归口收费。县直有关部门不能直接到区内的企业收费。企业法定应缴纳的合理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,由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按规定以最低标准统一收取,并按时足额划解到县直有关职能部门。
(六)规范检查监督活动。有关职能部门应本着扶持、指导企业发展的态度,尽量避免对企业直接进行检查,确因特殊情况须到企业检查的,应报告开发区管委会,并实行检查登记制度,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通报,并协助解决。
四、奖励办法
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合法经营的企业,将给予奖励。
五、附则
(一)我县原制订有关规定与本《决定》不一致的,以本《决定》为准。
(二)其它六个镇级工业园区可以参照本《决定》制订有关优惠扶持措施。
(三)本《决定》自公布之日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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